台灣物理學會「粒子與場」學部組織辦法
      109年 8月 8日學術處會議通過
111年 1月 4日學術處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 3月 17日學術處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台灣物理學會「各研究領域學部組織準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學部以推動「粒子與場」相關研究領域學術及科普水平為目標,並推動國際合作,參與國際事務,提升本學部相關領域之國際能見度。
 
第 三 條   
成員資格
本學部成員由有意願之台灣物理學會會員組成。成員應通知台灣物理學會及本學部其姓名、所屬機構、電子郵件地址。成員得申請退出;學部執行委員會得因個人不當行為,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 四 條   
本學部成員大會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會中由本學部成員遴選執行委員會正式委員五名及候補委員三名。
 
第 五 條  
本學部執行委員會組成與功能。
一、執掌
本學部由執行委員會管理並負責本學部事務。
二、組成
執行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委員兩名組成。當執行委員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成員依排序出任。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的選任
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長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召集人對內綜理督導學部事務,對外代表本學部,並擔任本學部成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副召集人負責協助召集人。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秘書長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學部事務,並負責安排本學部相關會議及會議記錄。
四、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本學部會議通過報請學術處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