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理學會會士遴選辦法

96年6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
97年6月21日理監事會通過
98年6月6日理監會議修訂
99年6月19日理監會議修訂
100年5月28日理監會議修訂
103年5月31日理監會議修訂
105年6月25日理監事會議修訂
107年6月1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107年6月16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108年12月7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1. 本會每年遴選會員中研究傑出或對於物理社群及物理教育等具重要貢獻者給予會士資格。
  2. 本會會員具會員資格3年者,可經由會士2人以上,或會員5人以上提名為會士候選人,並得保留候選人資格3年,提名所需資料如下:
    1. 推薦表格
    2. 個人資料(含著作目錄及代表作一至五篇或特殊貢獻等其他資歷)
    3. 推薦理由說明
    4. 推薦信(一至三封)
  3. 被提名人所送資料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送請相關學門之研究人員初審後,向遴選委員會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由遴選委員會投票,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推薦至理事會,並經理事會同意後決定會士名單。
  4. 每年入選會士人數以不超過當年會員人數之1%為限,無適當人選時從缺,會士總數以不超過會員人數之5%為原則。
  5. 每年推薦截止日期為9月30日,會士名單將於次年年會中公佈,頒發會士證書註明其獲選理由,並於物理學會網頁及電子報中刊登。
  6. 會士遴選委員會,由會士組成,以居住於台灣之會士總人數為基數,出席人數超過其40%,始得召開。於每年會士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前(8/31),由學會確定居住台灣會士總人數。
  7. 遴選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位,由遴選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並得連任一次,其職責為召集會士遴選委員會議,並綜理遴選事務。
  8. 本辦法未定之其他細節,得由學術處委員會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備後行之。
  9.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