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理學會提名推薦中央研究院院士候選人辦法

97年6月21日理事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7日理事會通過
102年5月18日理事會通過
107年6月1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107年6月16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1. 本辦法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4條』訂定之。
  2. 本會提名推薦之院士候選人需對於物理學有特殊著作、發明、或卓越學術貢獻者。
  3. 本會院士候選人遴選委員會由委員5至9人組成,由學術處提名本會會員且為中央研究院國內之院士為遴選委員候選人,經理事會同意後遴聘 (若國內院士人數未達五人,得提名本會會士,以符合遴選委員會之人數下限)。應於中央研究院之院士候選人遴選作業年度前一年年底,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於委員會成立之後第一次會議中,由委員互選產生。
  4. 本會院士候選人遴選委員會或會士五人以上或會員十人以上,於中央研究院院士候選人遴選作業年度之三月一日前,得備妥所需資料(按『中央研究院院士候選人提名作業說明』規定)一式三份,向本會理事會推薦院士候選人提名人選。
  5. 院士候選人遴選委員會收到推薦案後,於5月1日前應至少召開2次會議,就推薦案進行審查。被提名人須經院士候選人遴選委員會2/3(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且同意人數不得低於遴選委員總數之1/2(含)。
  6. 經遴選委員會通過推薦之院士候選人,送理事會報告後,由理事長檢具相關資料,推薦至『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
  7. 本會每次提名推薦人數以不超過2名為原則,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本遴選委員會委員應另以院士身份進行提名,並於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中協助推薦。
  8. 本辦法經學術處委員會討論,並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